
维护消费者权益,守护消费安全。杜先生和妻子在孕检时投保了“泰康在线医疗保险”牛盘宝,孕检结果显示胎儿为唐氏综合征低风险,但孩子出生后两次检测报告却显示婴儿患有唐氏综合征,这导致他们陷入了保险理赔纠纷。

泰康在线给出的拒赔理由是:两次检测报告显示的唐氏综合征类型不同,保险公司只赔付“标准型”。而杜先生妻子签署的《保险知情同意书》中确实有理赔需满足唐氏综合征标准型的约定,但投保时这项条款既无加粗,也没有口头提醒。交涉中,泰康在线表示,投保人是检测机构,无需对杜先生夫妇履行告知义务。

2024年12月,杜先生的妻子在孝义市儿童医院进行了无创产前基因检测,费用为1200元,其中包含一份泰康在线的医疗保险。工作人员介绍说,如果本次孕检检测结果显示胎儿为唐氏低风险,而孩子出生后被查出患有唐氏综合征,则泰康在线将支付误判补偿保险金40万元。考虑到保险对家庭是一份保障,她便签了字。检测完成后,临床报告单显示胎儿为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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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杜先生的妻子分娩后,孩子出现白细胞异常。随后,孩子在北京海思特医学检验实验室进行检测,医生口头告知孩子是唐氏综合征标准型,并引发了白血病。6月17日,孩子在山西省儿童医院复查,经染色体核型分析,又被诊断为唐氏综合征嵌合型。公开信息显示,唐氏综合征分为标准型、易位型和嵌合型三类,通常情况下,嵌合型症状较弱,但无论哪种类型,其染色体异常是永久性的,目前尚无治愈方法。

有了两次检测报告后,杜先生和妻子向泰康在线申请理赔。他们当时不知道唐氏综合征有标准型和嵌合型的区别,提交了所有材料,但泰康在线拒绝理赔,理由是第二次检测结果是嵌合型,保险公司只赔付标准型的情况。杜先生认为作为普通人,自己只知道孩子是唐氏综合征,提供全部材料反而成了拒赔的理由。

杜先生提供的《保险知情同意书》中,对于理赔要求的约定为:若正式报告及补充报告结果均为低风险,且被保险人未在孕期进行产前诊断,被保险人胎儿出生后一年内首次经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诊断报告/辅助诊断分子遗传学检测报告)患有“21-三体综合征(标准型)”“18-三体综合征(标准型)”“13-三体综合征(标准型)”,则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人民币40万元,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杜先生夫妇多次表示,在签署《保险知情同意书》时没有人讲解“标准型”和“嵌合型”的区别,而且当时没有认真阅读条款。泰康在线工作人员解释称,无创检测险与检测机构合作,投保人是检测机构,没有明确约定需要安排业务员在场。关于条款内容的提示问题,泰康在线称需要自行阅读。关于拒赔的理由,泰康在线称杜先生提交的材料中缺少医院方面给出的明确结论,无法认定新生儿是唐氏综合征标准型。
杜先生联系了孩子在山西省儿童医院治疗时的主治医生樊大夫,询问第一次检测报告能否证明孩子为唐氏综合征标准型,樊大夫回复报告就是证明。实际上,同一名新生儿两次检测出现两种结果也让杜先生夫妇感到困惑。记者多次联系山西省儿童医院询问原因,但未获有效回复。
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吴越律师表示,该起事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条款将唐氏综合征的理赔范围限定为“标准型”,排除了“嵌合型”。这种限定缩小了公众普遍认知的唐氏综合征范围,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结合杜先生夫妇所述,初步判断泰康在线应当予以赔付。保险公司对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因为泰康在线把唐氏综合征“嵌合型”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基于最大诚信原则,泰康在线应该在杜先生一方签字前做到如实说明。杜先生夫妇称在投保时并不知晓这一限制,保险材料中相关条款也没有加黑加粗等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特殊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家长直到理赔被拒后才恍然大悟,这一事实证明保险公司未能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未尽说明义务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此外,泰康在线以“投保人是检测机构”,无需提示杜先生夫妇阅读保险条款的说法也站不住脚。人身保险具有特殊性,当出现理赔纠纷时,被保险人往往处于疾病或伤残等困境,法律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权益。吴越分析认为,杜先生夫妇可以依据首次检测结果主张权利,质疑条款本身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保险条款对唐氏综合征的狭义定义与公众普遍理解的医学常识存在明显偏差,根据法律规定,当条款存在歧义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记者致电泰康在线,工作人员表示后续会有专人给予答复。杜先生告诉记者,就在记者向泰康在线提出采访要求后不久,泰康在线方面联系他,表示将会在近日通过线下见面核实资料牛盘宝,启动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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